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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教育部體育署 函-持有各級運動教練(裁判)證者,其專業進修時數111年、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之規定,餘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,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。

說明:
一、考量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,經衡酌疫情衝擊及兼顧特定體育團體培育各級運動教練(裁判)人才之品質與市場人力供給狀況,爰於113年5月13日公告持有各級運動教練、運動裁判證者,其專業進修時數111年、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之規定,餘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,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(如附件)。
二、本案請貴會運用各類管道及活動廣為周知,並提醒依規定參與專業進修課程,以免證照效期失效:
(一)請務必轉知貴會所轄教練及裁判人員,併請通知地方委員會確實徹底轉知其轄內教練及裁判人員。
(二)另請於召開會員大會、理監事會議、教練委員會、裁判委員會等相關會議宣導周知,並於貴會教練(裁判)專區、臉書公告、電子郵件通知等方式辦理。
三、另為利所轄教練(裁判)持證者於效期屆滿(114年12月31日)前能順利完成專業進修時數,建請貴會通盤檢視現階段所認列之專業進修課程(時數)是否足以供應所需,避免因採認其他體育團體或線上平臺課程不足,影響教練(裁判)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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